对超员客车要“不坐”更要严管

  • 2018-02-22 13:34:44
  • 北京青年报

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官网昨天发布提示:春运期间,人流车流大幅增加,广大群众乘坐客运车辆出行时,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的车辆,不要乘坐超员超速车辆,避免给自身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风险。

在春运客流返程高峰的节点,国家安监总局发布“不要乘坐超员超速车辆”的安全警示,具有很强的针对性。就在2月20日,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境内发生一起客车侧翻事故,导致11人死亡,20人受伤,涉事客车核载19人,实载31人,存在十分严重的超员问题。虽然这起事故发生的原因目前还没有最终结论,但严重超员无疑是其中一个不能忽略的重要原因。

针对这起交通事故,公安部日前也发出警示,客车超员会影响车辆转向性能和制动效能,请返程人员切勿超速行驶、超员载客。如何有效预防客车超员超速行为,最大限度避免江西“2·20”客车侧翻这样的严重交通事故?广大乘客不乘坐超员超速车辆,当然是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,但要全面彻底地治理客车超员现象,仅仅乘客“不坐”是远远不够的,还需从多个层面多管齐下,加强综合治理。

首先,相关旅客运输从业人员,需要在经营过程中自觉、主动做到不超员超速。其次,更重要的是,对于那些出于逐利心理铤而走险超员超速的客运企业和人员,交管、运管等相关职能部门,必须严格依法监管执法,确保超员超速违法行为能被及时查处、纠正。如果既有客运企业和人员自觉、主动不超员超速,又有职能部门严格监管执法,就能从多个层面和环节最大限度堵死客车超员超速的空间。

在保障食品安全的问题上,我们一直强调食品安全既是“生产”出来的,也是“严管”出来的,并形成了以“最严谨的标准、最严格的监管、最严厉的处罚、最严肃的问责”为重点的“四个最严”监管体系。在保障交通安全的问题上,我们需要遵循同样的逻辑——交通安全既是“营运”出来的,也是“严管”出来的,需要形成堪比食品安全“四个最严”的监管体系。

针对客车超员超速等交通违法问题,目前并不缺乏严格的立法,除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规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措施,201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新增了专门的条款,规定“旅客运输,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,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”构成危险驾驶罪。按照公安部的立案标准,驾驶中型载客汽车,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%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10人以上的,应予立案侦查。

按照上述法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,江西“2·20”事故中那辆核载19人、实载31人的中型客车,即便没有发生交通事故,相关驾驶人员以及车辆所有人、管理人,也已经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。如果该车的危险驾驶行为能够被及时发现、查处,“2·20”事故原本是可以避免的。

和往年一样,今年春运前夕,公安部交管局下发通知,要求在主要客车出入路口设置检查点,对所有营运客车“逢车必查”,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检查客车是否存在超员情况,如果有超员的,除了依法处罚相关司乘人员,还必须将超员乘客转移到其他车辆上。江西“2·20”事故中那辆超员客车,为何一开始就没有被发现?如此严重超员车辆一路畅行无阻,是驾驶员绕路躲避检查,还是有关部门没有做到“逢车必查”,而是采取了抽查措施,让这辆客车成了漏网之鱼?还是在发现超员情况后,只是罚款扣分,没有对超员乘客进行转移,而是让该车继续超员行驶,直到最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?

只有职能部门切实履行监管执法职责,严格堵塞超员超速漏洞,不给营运客车交通违法任何可乘之机,才能杜绝恶性交通事故发生,确保广大乘客出行安全。

本报特约评论员

  • 编辑:杨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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